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推進自主創新,促進國家科技金融試點城市建設,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創新驅動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廈府〔2019〕144 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廈門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基金(以下簡稱“成果轉化基金”)的管理和運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果轉化基金為政策性投資基金,以推動我市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扶持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為宗旨,以優化我市創業環境,加速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為目的。

  第三條 基金規模。成果轉化基金初期規模為2億元,后續視基金運作情況逐步擴大規模。成果轉化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有:

 ?。ㄒ唬┴斦萍及l展經費;

  (二)成果轉化基金的投資收益及其它收益;

 ?。ㄈ┢渌险咝酝顿Y要求的資金等。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四條 成果轉化基金主要扶持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領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兩類初創期企業:

  (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前景良好,但處于偏前期或中試階段,需要融資進行成果轉化,經過基金五年扶持后,能有較大發展,創業者有能力回購股權或社會資本愿意接盤的企業。

  (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前景良好,但初期估值低,創業者還不愿讓風險投資介入,經過基金五年扶持后,能有較大發展,創業者有能力回購股權或愿意向社會出讓部分股權的企業。

  本辦法所指初創期企業應符合如下條件:在我市注冊運營的非上市獨立企業法人,成立期限在1年以上、7年以內;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直接從事研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年銷售額在8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凈資產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

第三章  基金運營

  第五條 成果轉化基金按照“政府引導、規范管理、市場運作、利益共享”的模式,遵循“政策性、引導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運營。

  第六條 成果轉化基金采取直接投資和跟進投資的方式運作,具體方式由基金代持管理機構根據企業不同情況而確定?;饘蝹€企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所持股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0%,且基金不做第一大股東、不參與企業具體經營、不參與企業利潤分配,也不承擔企業債務。

 ?。ㄒ唬┲苯油顿Y是指成果轉化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企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促進科技人才以優秀成果創新創業,投資額以不超過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的20%為限。

  (二)跟進投資是指成果轉化基金在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后,按不超過其實際投資額50%的比例跟進投資,投資價格與創業投資機構相同。

  第七條 成果轉化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第八條 成果轉化基金的支持期限一般為5年。股權投資主要通過股權回購和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

  (一)成果轉化基金投資5年內或投資期滿,可由原股東、原股東指定的第三方或被投資企業按原投資金額的本金加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回購,或按投資協議約定采取市場化方式轉讓股權。

 ?。ǘ┩顿Y期滿,如果被投資企業及其原股東拒不履行投資協議約定的回購義務,基金管理機構可要求被投資企業及其原股東強制回購。經基金代持管理機構發函催款兩次后,被投資企業及其原股東仍拒不配合或惡意拖欠回購及相關款項的,基金代持管理機構有權采取訴訟保全、起訴等司法措施,并由市科技局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九條 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成果轉化基金可將暫時閑置的資金用于投資國債或銀行定活期或結構性存款等無風險項目。

  第十條  成果轉化基金的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費、投資獎勵和其它必要開支后留存在基金托管銀行專用賬戶,專戶核算,全部用于基金的滾動發展。

  第十一條  被投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基金代持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強制退出:

 ?。ㄒ唬┕蓹嗤顿Y資金撥付至被投企業賬戶6個月以上,被投企業未開展實質性業務的;

 ?。ǘ┍煌镀髽I違反投資協議中相關強制退出條款約定的;

  (三)被投企業資產或者實際控制人股權被行政、司法機關查封的;

 ?。ㄋ模┍煌镀髽I被勒令停止營業超過一個月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投資期滿,被投企業及原股東未能履約回購的。

  如發生上述情況時,被投企業應妥善處置基金代持管理機構所持股權,配合基金代持管理機構完成股權轉讓等相關手續,且轉讓價格不低于根據基金以所投時間計算的本息之和,并履行所有必要程序以確保投資基金的退出,因退出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被投企業承擔。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 基金的出資機構及職責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作為基金的出資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ㄒ唬徸h成果轉化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ǘ┪谢鸫止芾頇C構代行出資及股權代持、指導和評價基金代持管理機構工作;

 ?。ㄈ徟鹪鲑Y、清算方案;

 ?。ㄋ模徸h基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基金的代持管理機構及職責

  在廈門市科技局業務指導下的廈門海峽科技創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峽科創”)為基金代持管理機構。基金投資所形成的股權由海峽科創代持,代持管理機構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投資項目的遴選、盡職調查、投資管理、投資退出以及其它授權的事項,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沓鲑Y人行使本辦法規定的權利,執行基金監管機構決策;

  (二)對擬投資企業進行遴選、盡職調查、組織專家評審和投資決策;

  (三)將投資決策報備出資機構;

  (四)負責對投資款用途的監管及代持股權的投后跟蹤管理;

  (五)接受出資機構的監督、指導;

 ?。┟堪肽晗虮O管機構提交《基金半年度運營情況報告》,包括對基金的投資領域、投資比例進行動態分析、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出具《基金年度運營情況分析報告》,并向出資機構提交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專項年度審計報告》。

 ?。ㄆ撸┴撠煶鲑Y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加強對擬投資企業風險控制,建立個人及企業征信機制。

  為進一步保證財政資金安全,基金可增加對申報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的個人及企業征信的核查,明確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的回購能力和回購意愿,相關費用由申報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為保證財政資金安全,基金代持管理機構可對被投企業利益相關人采取對基金回購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成果轉化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ㄒ唬氖氯谫Y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ǘ┩顿Y二級市場的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等;

 ?。ㄋ模┪栈蜃兿辔沾婵睿蛳蛉魏蔚谌教峁┵J款和資金拆借;

 ?。ㄎ澹┻M行承擔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l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廈門市以外的股權投資;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七條 為切實發揮成果轉化基金的政策性投資屬性,本著扶持初創期企業的原則,不對單個企業進行考核。根據初創期企業的發展情況,成果轉化基金的風險容忍度定為10%。當基金投資損失達到基金規模的10%時,基金代持管理機構須暫停投資活動,及時向基金出資機構報告,由基金出資機構決定處理方案及后續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出資機構負責對基金的管理運行進行指導評價,對基金代持管理機構在合法合規履行本管理辦法的前提下建立風險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若基金投資項目出現風險損失時,經訴訟等司法程序確認實際損失后,由基金代持管理機構上報出資機構后處理。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十九條 經市科技局核定,基金代持管理機構每年按基金實際到資額的1.5%加上當年度新增投資額的4%計提管理費,主要用于基金代持管理機構運營支出、成果轉化基金政策宣傳、專家評審、專業性財務及法律盡職調查、投后跟蹤管理等。

  前款的當年度新增投資額是指當年度簽訂的投資合同金額。管理費按每自然年度分上、下半年兩次計提。

  第二十條 為進一步基金代持管理機構的投資效率和投資效益,根據當年基金運營情況,經市科技局批準,可按當年度回購企業的退出收益(即回購金額扣除實際投資額)的30%,作為對基金代持管理機構的年度投資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成果轉化基金代持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成果轉化基金操作規程,明確投資決策機制,并報出資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廈門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廈科聯〔2015 〕6號)同時廢止。

【解讀】

《廈門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基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廈門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基金管理辦法》?

  自2019年以來,國務院、廈門市政府相繼出臺了《國務院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 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廈府〔2019〕110 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創新驅動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廈府〔2019〕144 號)等一系列涉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文件,原有的《廈門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五年來,在推動我市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破解初創期科技型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方面取得較好的效果,已累計投資企業69家、投資金額1.816億元。但因該暫行辦法已到期失效,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廈門市政府相關政策和文件精神,完善廈門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基金管理,通過制度設計保證基金運營的科學、公正和廉潔,建立符合投資規律、高效規范的管理制度,我局與財政局企業處多次會商,擬修訂出臺《廈門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1.支持對象及條件

  支持對象:在我市注冊并實際運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期限在1年以上,7年以內的初創期企業。

  支持條件: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上一年度年銷售額不超過80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初創期企業。

  2.支持方式

  廈門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基金以股權投資的方式進行支持,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投資一般在五年內按投資原值加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退出。具體分為:

  (1)直接投資:成果轉化基金所持股份不超過被投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的20%;

 ?。?)跟進投資:在創投機構實際投資后,成果轉化基金按創投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跟進投資,投資價格與創投機構相同。

三、申報方式

  每年兩批次固定時間段申報,具體申報時間請關注廈門市科學技術局官網通知公告,聯系方式:18905923515。